學術自律及學術倫理

學術自律

1. 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

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2. 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

研究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3. 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

研究人員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 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

研究人員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5.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

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6. 註明他人的貢獻

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補充說明詳如連結原文)。

7. 自我抄襲的制約

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補充說明詳如連結原文)。

8. 同一研究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論文一稿多投應遵守發表單位(期刊與會議等)之出版倫理規定

(1) 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同一單位提出申請。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不同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 論文是否被允許一稿多投,應遵守發表單位(期刊與會議等)之出版倫理相關規定。

9. 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

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補充說明詳如連結原文)。

10. 同儕審查的制約

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11. 利益迴避與揭露

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12.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舉報

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13.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處理

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應建立完善機制,以受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予以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並對善意舉報人保密與保護。

14. 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

學術機構須加強對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 之宣導,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

以上資料摘錄自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學術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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