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因應遠距教學需求,立院 5/27 三讀修正通過

《教學卓越中心》公告

各位老師、同仁:

以前實體上課時,老師可將他人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印成紙本講義給學生,
那麼,疫情期間線上遠距教學(同步、非同步),
可否提供電子檔給學生,或在自己的線上教學中播放他人影片呢?
如果該素材標示有「創用 CC」授權或「公共領域」,那當然可以很清楚地依循,
但,若是沒有任何標示呢?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疫情需求
立法院 5/27 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第 46、47、48 條之條文,
(註: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其中「第 46 條」、「第 46-1 條」與大學較相關,
整理如下,請參考。

(一)本次修正重點:

由於《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次修正重點請參看經濟部智財局之新聞稿 ,如下:

2022/05/2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為應遠距教學需求,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https://www.tipo.gov.tw/tw/cp-87-909602-d27f9-1.html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屬於學校課堂教學延伸的遠距教學如利用他人著作時,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使老師能安心授課。同時,為符合數位教育政策,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將數位檔案傳輸給師生使用,以利電子書包的運用減輕學生背書包的負擔。此外,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特別增訂國家圖書館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數位化重製其館藏著作,以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對  有註冊的學生  進行  遠距教學  可  合理使用  他人著作

現行法僅讓老師在教學現場授課時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印發資料給學生,為因應科技發展,讓老師在網路授課時能比照現場教學,特別增訂老師在學校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可以將參考文章或資料藉由網路提供給同學參考,以因應新冠肺炎停止到校時遠距教學的需要,擴大教學效果,也符合國際潮流及科技發展趨勢。另為避免過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規定學校要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例如:帳號密碼)防止非修課的學生接收課程。又因為此種遠距教學極具公益性,故學校老師進行教學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時,就不用付費取得授權,以利教學活動的進行。(第46條)

二、增訂非營利性遠距教學得利用他人著作,並需支付使用報酬

針對教學對象為社會大眾的遠距教學型態(例如:非營利性磨課師課程教學平臺 eDX 等),現行法僅有類似空中大學的電視教學,並沒有網路教學的合理使用規定,故修法增訂學校、教育機構進行網路的遠距教學時可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規定;由於此種利用型態除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外,尚包括網路同步、非同步傳輸之利用,且授課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甚為廣泛,與前述註冊學生之對象不同,故 除需 在教育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亦須 支付使用報酬予權利人,以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至於屬營利性質的遠距教學,例如:補習班等教育機構的網路教學,因不具公益性,則明確規定需取得授權,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第46條之1)

三、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傳輸電子檔給師生使用,以因應電子書包的教育需求

現行規定教科書的編製者為完成教科用書之審定或編定,雖可利用他人著作,但僅能提供紙本給師生使用,無法因應數位時代學生使用電子書包的需要,因此修法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網路傳輸教科書的合理使用規定。又為了兼顧保障著作財產權人權益,此利用情形亦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第47條)
【本中心註】此處所稱之「教科書」,應指中小學那種〝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 〞 (見以下第47條), 並非大學教師在教務系統課綱「參考書目」欄位所自行填寫之〝指定參考書〞。

四、增訂國家圖書館可數位化重製館藏著作及圖書館可提供館內線上閱覽

為達成國家圖書館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增訂國家圖書館為避免館藏著作之滅失、毀損,即可先數位化館藏著作,讓國家圖書館能完整保存當代著作;另外增訂國家圖書館或一般圖書館等機構可於一定條件限制下於館內提供讀者線上閱覽,以代替原館藏紙本的出借或翻閱之合理使用規定,不但有助於圖書館的數位化服務,亦利於紙本館藏的保存。(第48條)
經濟部強調,數位發展讓著作利用多元化,近期全球受新冠肺炎的影響,遠距教學成為重要的教學管道,此次修正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擴大教學效果、電子書包的需要及促進圖書館的保存與數位化服務,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將符合我國當前數位時代教育政策需要,增進教育多元發展,對知識傳播具有重大正面意義。

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icon_pdf 1110527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
著作權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並修正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https://www.tipo.gov.tw/tw/dl-282177-075a6e70a929491db4e190938c1d3893.html

(二)條文比較: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Chapter III Authors and Copyright)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ESection 4 Economic Rights)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Subsection 4 Limitations on Economic Rights)

  修正日期:108/05/01 111/05/27 三讀
摘自:經濟部智財局新聞稿「附件」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46-1 
 增訂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第 47 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
前項規定,除公開傳輸外,於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前二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其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 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 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 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 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 供者,不適用之。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 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 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
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 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相關公告 (1)】

【相關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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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三)